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 海南报道
用小区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可以吗?
此前,此类情形颇受争议,但即将施行的《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公共收益使用”的允许情形中有明确规定,只要经小区业主共同同意,给业主“发红包”是可以的。
但在现实中,一边是业主喜领分红、小区治理井井有条,一边是物业长期不公示账目、公共收益“越管越亏”。
这一反差鲜明的两幅图景,不仅在海南,在全国许多城市住宅小区都存在。这样的局面,有望迎来系统性改变,海南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地方新规清晰界定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细化收支管理规范、明确公示审计要求,补齐了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制度短板。
新规将于2026年8月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业主决定小区公共收益去留

今年7月,海口市龙华区通宝大厦小区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陈标志/摄
7月11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通宝大厦小区显得格外热闹。这个建成近30年的老旧小区,180户业主领到了总计70万元的公共收益“集体红包”,大户型每户分红超4000元。
几乎同一时间,海口市秀英区金某湾小区业主们却仍在追问:物业公示的公共停车收益连续3个月净亏损3万多元,钱到底去哪了?
这两个事件,道出了海南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现实——规范运作的小区,业主共享发展红利;管理混乱的小区,公共收益成了谁也说不清的“糊涂账”。
即将施行的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公共收益的“身份”——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收费、快递柜场地费、通信基站进场费、会所租赁收入……新规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十一大来源。换句话说,小区里但凡利用共有部分赚的钱,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归业主。
管好这笔钱,关键是账户和制度。新规要求公共收益必须单独列账、专户专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公共收益专项账户,严禁与企业自有资金混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代管,成立后则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何管理、使用和分配。
钱怎么花?新规划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业主大会运作经费、抵扣物业费等8种情形。
其中,海口通宝大厦小区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的形式,就明确包括在上述“钱怎么花”的8种情形中,即“结余部分可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给全体业主”。
但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水电气专营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承担的费用,一律不得从中列支。概括地讲,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这也意味着,公共收益如何使用在全体业主,并不等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经研究”就可以决定的。
透明是最大的监督。新规要求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明细,附银行对账单,公示期不少于30天,同步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业主有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委会任期届满等5种情形下,必须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以制度回应民生痛点

通宝大厦通过小区业主自治的方式,小区管理井井有条,邻里关系和谐。陈标志/摄
海南为何此时出台这一新规?翻开近期的新闻,答案不言自明了。
今年6月,海口市美兰区金某某花园小区业委会反映,物业长期未公示公共收益明细,业主共有资金与企业资金混同管理,“仅见过一次公示,还只有总数没有明细”。物业承认“工作有瑕疵”,但小区每年30万元左右的公共收益究竟怎么花的,业主至今没看到一本明白账。
更触目惊心的是,今年7月,海南省文昌市某某湾小区物业因未经业主同意挪用公共收益,被罚款31万多元。今年5月,有业主举报海口市金某花园二期物业公示的公共停车收益连续3个月为负,合计亏损3万多元,涉嫌通过虚增成本变相侵占业主收益。
据海南省住建厅此前披露,今年4月,全省已全面启动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1100多家物业企业签署承诺书,剑指侵占公共收益等6大类顽疾。三亚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也发现,公摊水电费和公共收益方面整治效果不明显。
公共收益虽“公共”,却长期处于“无人管、管不好”的状态——业主不知情、物业不透明、监管缺抓手。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以制度之力回应这一民生痛点。
公共收益的规范管理,其所带来的正向效应早就显现。去年,海口市琼山区上丹小区巧用公共收益,为700多户业主每户发放500元分红;海森林小区推行“信酬制”物业服务模式,物业费结余88万元返还业主,收缴率从不足60%提升至90%。
从“糊涂账”到“明白钱”,从“业主追问”到“主动公示”,指导意见将于下月7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制度补漏,更是对全省千万业主权益的一次系统性保障。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每一分公共收益都有据可查、有账可对、有规可循,小区治理的信任基石才能真正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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