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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网
2025-07-04 20:19
从这里开始,曾爱娥踏上长达7年的购房维权之路。
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 海南报道
一起普通的购房纠纷案,7年间至少经历了6次庭审。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持续关注的四川退休女高级法官曾爱娥在海南省澄迈县购房合同纠纷一案,终于有最新进展:案件经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后,开发商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最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虽然案子仍未了,但7年的诉讼已基本接近尾声。
“我做了30多年的法官,审理了数不清的案子,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也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曾爱娥感慨称,在此案长达7年时间里,她不仅没有要到房子,也没有讨回原本属于她的68万余元的购房款,而且期间其老伴突发心脏病和脑梗住院,急需费用开销和她照顾。
“我自己的身体也不太好,手头的诉讼材料都在医院病床边写的,我急需拿回购房款给他治病。”曾爱娥此前告诉记者,她曾给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短信“求助”,希望法院能退还之前她所交的诉讼费抢救病人,“如果要说后悔,就后悔自己当初不应该想着养老买房。”
买房还输了官司
其实,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不复杂——
2017年12月30日,四川省某地级市人民法院退休三级高级法官曾爱娥与家人,在海南澄迈县走亲戚和旅游,并打算在海南购房养老。海南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导房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在清泉上城项目售楼部外,递给曾爱娥一张名片,称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隆德公司”)开发的清泉上城项目2号楼有价格合理的商品房。
2018年1月24日,在导房公司业务员杨某某的带领下,曾爱娥一家3口到清泉上城项目工地进行了实地查看。然后在杨某某的引导下,曾爱娥以女儿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即定购清泉上城2幢1205房,房屋建筑面积79.01平方米,单价为8618元/平方米,总价680882元。
2018年1月26日,曾爱娥以女儿为受让人,与隆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曾爱娥在多次支付总房款680882元之后,但购房合同迟迟未能网签,这套房子也未能备案至曾爱娥女儿的名下。曾爱娥还经查询,该套房源还存在诸多问题。
2018年10月9日,女儿作为原告,曾爱娥作为代理人,将隆德公司、第三人导房公司诉至澄迈县人民法院。
诉隆德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爱娥一方向法院提出4点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68万余元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等,以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但之后法院的一审、二审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均驳回了曾爱娥一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曾爱娥一直处于败诉状态。
从2021年6月11日起,中国房地产报以《退休女法官海南购房噩梦:3年房子没见着,3次官司也输了》等为题,对该购房纠纷案进行持续跟踪报道。该案的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年诉讼接近尾声
2023年,曾爱娥的案子出现了转机。
这一年的7月5日,曾爱娥签收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拿到裁定书的那一刻,这名有着34年法官职业生涯的退休三级高级法官,内心五味杂陈、喜忧参半。
该《民事裁定书》最后一部分结论性内容,对曾爱娥及其家人很重要。海南省一中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是年6月29日,海南省一中院对该再审案件作出裁定:一、撤销海南省一中院(2019)琼96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及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这也意味着,曾爱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3次败诉之后出现了“反转”。
此时的曾爱娥已经身心疲惫。2023年7月10日,曾爱娥思考再三,给海南省一中院的对接工作人员发了一条“求助”信息:她老伴突发疾病抢救急需花钱,请求退还之前所交的诉讼费抢救病人。
2023年,曾爱娥在医院照顾重病的丈夫。(本报资料图)
曾爱娥曾告诉记者,她老伴突发心脏病和脑梗昏迷了4天,后被转院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急需花钱。曾爱娥给记者发来其老伴的病历、住院证明等材料显示,患者脑干、双侧丘脑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等。
2023年7月1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4年12月12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23)琼902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曾爱娥一方的部分诉求,即解除购房人与开发商隆德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隆德公司及导房公司等第三人返还购房人购房款6808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1.5万元损失。
开发商隆德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上诉。最近,该案二审在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曾爱娥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虽然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来说不是太满意的结果,但是就我目前所处的困境,又能怎样?”曾爱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在本案的二审中,她依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包括她认为部分没有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本案时间轴】:
1.2018年1月,曾爱娥以女儿的名义,在海南省澄迈县购房。
2.2018年10月9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爱娥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将开发商隆德公司、房产中介导房公司诉至澄迈县人民法院。
3.2019年2月12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90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曾爱娥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4.曾爱娥一方对此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7月29日,该院作出(2019)琼96民终9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曾爱娥一方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该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琼民申97号民事裁定,驳回曾爱娥一方的再审申请。
6.2022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96民监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再审本案。
7.2023年6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96民再14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琼96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及(2018)琼90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8.2024年12月12日,澄迈县法院对此作出(2023)琼9023民初2832号,支持了曾爱娥一方的部分诉求。
(应当事人要求,本文曾爱娥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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