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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网
2025-07-04 18:01
中房报记者 樊永锋 淮安 北京报道
淮安外资招商引发的债务奇案争议依然在发酵。
在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菲公司)因假外资招商陷入债务纷争的系列事件中,700 万元资金被查封冻结的合规性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案件争议的新焦点。
这一查封行为不仅直接影响着朗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切身利益,也折射出当地司法实践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时面临的挑战。
2024年,中国房地产报以《淮安假外资招商引发的债务奇案》报道了,2017年原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城资,现职能整合到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完成150万美元外资招商任务,意图依托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菲公司)进行一系列内外配合的资金周转,在朗菲公司等多家公司协助下完成外资投资任务。
然而,在资金周转筹措期间700万元被关联企业工程负责人截留,不仅让朗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此背上巨额个人债务,更是牵出了更多的虚假招商细节,让朗菲公司、淮安城资、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集团)陷入无休止的债务诉讼纷争,引发当地民众的持续关注。
淮安朗菲公司与恒翔公司签署的工程量补充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
资金流转失控下的债务追偿
回溯事件,2017 年 6 月,淮安城资为完成150 万美元外资招商任务,劝说朗菲公司实际运营人范某,以张某个人名义向镇淮集团借款 700 万元,范某担保,开启一系列资金操作。资金经镇淮集团转至张某账户,再通过夏某转给香港的李某进行外汇兑换,返转至朗菲公司完成验资后,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恒祥公司。然而,恒祥公司挂靠人王某截留资金,致使张某无法归还镇淮集团借款。2018 年 6 月,镇淮集团将张某和范某诉至法院,2019 年 3 月 5 日,淮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及范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朗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过程中,为确保债权实现,镇淮集团申请对相关资金进行查封冻结。这一举措看似符合常规债务追偿流程,但在朗菲公司及张某看来,背后却隐藏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张某的代理律师俞律师指出,涉案 700 万元资金性质复杂,其最初目的是协助淮安城资完成外资招商任务,并非单纯的商业借贷。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各方基于淮安城资负责人的承诺进行操作,并非张某个人的自主商业决策。
从资金流向看,该款项在完成验资等特定程序后,本应按约定流转用于归还借款,但因王某截留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此情况下,将该资金直接认定为可被查封的债务款项,忽略了资金背后特殊的招商引资背景及复杂的操作流程。
此外,俞律师强调,在查封过程中,法院对资金性质的审查存在不足。
涉案资金进入朗菲公司账户后,又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恒祥公司,这一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及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在未充分厘清资金在不同阶段的法律属性及各方责任的情况下,便作出查封决定,可能导致查封依据不充分。例如,补充协议对工程总价、施工内容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重大变更,本身就存在诸多疑点,如协议签订时间与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间冲突、无规划和设计图纸变更依据等,而该协议又与工程款支付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认定资金为工程款并进行查封,合理性存疑。
在张某诉王某不当得利案中,淮安区人民法院最初认为案涉款项发生在恒祥与朗菲之间,张某履行职务,不具直接利害关系,于 2023 年 8 月一审驳回张某起诉 。
张某不服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某在朗菲公司与恒祥公司之间的涉案款项存在利害关系,2023 年 11 月 13 日撤销淮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一过程体现了法院对张某在案件中地位和利害关系的重新审视,但并非对 700 万元查封质疑的直接回应。
对款项性质及相关争议的判定:2024 年 8 月 29 日,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多次审理和裁定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王某和恒祥公司收到的 660 万元系结算的工程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这一判决是对张某诉求的回应,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证据后,对涉及 700 万元资金流转中部分款项性质的认定,但没有针对代理律师对 700 万元查封提出的质疑进行专门回应 。
截稿前,淮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未就上述裁决结果,回应中房报记者采访请求。
企业困境与个人债务危机
700 万元资金被查封,对朗菲公司和张某个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朗菲公司在经历虚假外资招商风波后,本已陷入经营困境,名下资产因各种债务纠纷陆续被处置,如今这部分资金被查封,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危机,使其恢复经营的希望愈发渺茫。
谈某创建朗菲公司时,并不具备相应的财力、物力,但为了在处理捷隆公司摆脱困境获得城资中心的支持下成立了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
2016 年初,原城资中心为完成外资招商任务,以政策扶持为条件,说服捷隆公司实控人谈某成立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计划投资 2500 万美元用于羽毛羽绒制品生产。2016 年 4 月,朗菲公司以1550 万元购得江苏力博士机械公司 128.8 亩工业用地及厂房,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
城资中心为完成任务,指导朗菲公司通过 “内资换外资” 违规验资:将捷隆公司安置房回购款提前拨付第三人,结合谈某从丹阳朗菲公司转款,经香港换汇后注入朗菲公司。2017 年 6 月,又迫使朗菲公司增资 150 万美元,协调张某向镇淮集团借款 700 万元、向恒祥公司挂靠人王某借款 400 万元换汇,最终导致朗菲公司背负 1600 万元本息债务。
城资中心前主任陈某(因受贿入狱)利用职权,强制朗菲公司将厂房建设交由其亲戚王某(挂靠恒祥公司)施工,合同价 2800 万元。为包装 “亿元项目”,开发区牵头炮制 “补充协议”,将工程量虚增至7600 万元,与原合同实质性冲突,且无设计变更支持。协议落款时间(2017 年 2 月 26 日)与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间(2017 年 5 月 24 日)矛盾,法人章使用存在造假嫌疑。
依据东方设计院催款函证实,未对 “补充协议” 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新增设计,施工无图纸依据。王某在诉讼中出具《承诺书》,承认消防、水电等工程未完工,同意扣款 300 万元。拍卖评估报告显示,扣除烂尾厂房 1200 万元及承诺扣款后,实际工程量仅 2500 万元,但恒祥公司送审工程量虚增 2100 万元,导致朗菲公司厂房以 3020 万元低价拍卖,王某再以 6500 万元转售开发区,非法获利 3480 万元。
如今朗菲家纺资不抵债,欠五建、设计院等多家单位债务引发信访。而大九鼎咨询公司被指出具虚增941万元的审计报告,王某等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控告。
时任朗菲公司法人张某更是深受其害,本就因公司事务卷入债务纠纷, 700 万元资金的查封,让他摆脱债务困境的努力再次受挫。
在恒祥公司诉朗菲公司工程款案(2017 苏 0803 民初 5472 号)中,朗菲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在无时任朗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却参与庭审。对原告主张全盘认可,导致法院依据虚假 “补充协议” 判决朗菲公司支付工程款 3616 万元。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法人章被用于 2017 年 2 月 2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但该章实际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才刻制,协议系伪造。
王某未对上述情况回应记者的采访请求。
在张某诉恒祥公司、王某不当得利案中,法院依据《对账单》认定 660 万元为工程款,驳回张某主张。但该对账单由王某个人签字(非恒祥公司盖章),且资金实际为增资借款流转款。法院未审查资金背后的招商引资背景及城资中心的主导责任,导致张某需独自承担 700 万元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表示:“我只是在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章程协议参与了这个招商引资任务的资金操作,没想到最后却要独自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生活完全被毁掉了。”
范某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淮安区法院的判决肯定是有失公允,没有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裁决,中院同样望文生义,没有纠正地方法院的错误。因此,对于张某起诉恒祥公司以及王某不当得利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我本人不予认同。”
截稿前,记者曾致电并通过短信发送采访请求,淮安区法院负责该案审判法官未对此作出回应。
淮安中院关于张某的 终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平衡债权保护与企业权益
这起案件中 700 万元查封的争议,也引发了对当地司法实践的反思。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纠纷背后的复杂成因,避免因不当查封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淮安市两级法院曾出台相关文件,强调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等原则,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然而,在朗菲公司这一案件中,查封行为却未能充分体现上述原则。
据公开报道,淮安城资在2016-2017年间为完成外资任务,多次通过“内资换外汇”制造虚假外资,相关负责人因“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被查处,这种“指标至上”的逻辑导致朗菲公司从成立起即背负空壳化风险,部分注册资本源自捷隆公司安置房回购款的违规拨付。
目前,张某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依法裁定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5472 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再审申请主张:补充协议系伪造,工程款认定错误;700 万元借款属“职务行为债务”,个人不应担责。同时,朗菲公司以大九鼎公司、王某等涉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这一案件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张某个人的命运和朗菲公司的未来,更暴露出基层政府“重指标、轻合规” 的治理弊端及司法机关处理政企纠纷的审查困境。也将为当地司法实践处理类似复杂经济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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